【案件摘要】本案系征地拆迁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H市XX镇曙光村1组村民刘某某合法房屋因F至S高铁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却未获补偿,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维权,于2025年9月23日向H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七项核心征地信息,市政府以“房屋未被征收、信息不存在”拒公开。核心争议: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规避公开职责是否成立。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律师两度提起行政复议,第二次复议机关(2026年4月14日)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责令提供土地征收公告等信息,村民“拉锯战”获胜。
一、案情回顾
房屋被征却没补偿、申请信息公开被一句“不存在”打发,村民最常问“征地信息公开申请怎么写”“政府说信息不存在怎么办”“征地批复在哪里查”“北京恒略征地拆迁律师”。刘某某系H市XX镇曙光村1组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房屋及宅基地。因F至S高铁建设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却未获任何安置补偿。为核实征收合法性,刘某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于2025年9月23日向H市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征收项目立项及批复、征地批复、征收预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征收公告等七项信息。快递次日被签收。
2025年10月29日,H市人民政府以刘某某房屋未被征收为由拒绝提供任何信息。何律师敏锐意识到这是以“信息不存在”规避公开义务,当即建议提起行政复议。第一次复议责令重作后,市政府2026年1月28日重作的答复仍与申请内容严重不符,何律师代理提起第二次行政复议。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被申请人以“信息不存在”拒公开是否合法。房屋在红线范围内却称“未征收”,是否构成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 焦点二:重作答复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内容。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是否载明法定必备要素,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稳评报告是否由法定主体制作保存。
- 焦点三:历史批次用地的程序性信息是否仍需公开。案涉土地2016年批复征收,当时未规定预公告等制度,相关信息依法不需制作。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村民)方诉称:刘某某要求公开合法征收应公示的全部信息,以核实征收合法性、维护补偿权益;核心诉求是“该公开的必须公开”。
被申请方(政府)立场:H市人民政府称房屋未被征收、信息不存在,重作答复所附材料“诚意满满”,否认未履职。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何宁宁律师逐页审阅重作答复,精准指出四大违法点并提交完整证据链:
- 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和主体要求,未载明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必备要素;
- 补偿资金到位证明与申请内容不一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要求明确到账金额、时间、专户信息、征地范围,市政府材料无法证明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 稳评报告答复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县级以上政府是法定制作保存主体,不得以非法定主体制作为由拒绝公开;
- 未依法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同时提交身份证、授权手续、两次复议决定及附件,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办案结果
2026年4月14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第二次复议决定。经审理查明,案涉土地2016年11月30日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征收,当时《土地管理法》尚未规定预公告、补偿资金到位证明、稳评等程序,相关信息依法不需制作;但复议机关明确指出关键违法点:修订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土地征收公告,属于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责令重新作出答复并提供符合申请要求的信息。村民两度复议终获胜。
五、恒略律师提示
征地拆迁中,信息公开是核实征收合法性的第一抓手。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92510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遇到“信息不存在”式推诿,可果断提起行政复议;注意留存邮寄凭证、签收记录,并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逐项核对公告、稳评、补偿方案、资金证明的法定要素,以专业论证破解行政不作为。
六、征地拆迁信息公开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政府说征地信息“不存在”怎么办?
A: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举证其已依法检索;若属应制作未制作或应公开未公开,复议机关可责令履职。 - Q:征地批复和征收公告在哪里查?
A:可向批准机关及县级以上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征收公告依法由属地县级政府制作并公告,属必须公开事项。 - Q:申请信息公开后多久答复?
A:行政机关一般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补正的会一次性告知,超期不答可复议维权。 - Q:房屋在红线内却说没被征收合法吗?
A:不合法。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即应纳入征收与补偿,以“未征收”拒公开往往是为规避职责,可依法救济。 - Q:征地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有什么用?
A: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该证明需明确到账金额、时间、专户与征地范围,是判断补偿是否落实的关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