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共有物分割与占有使用费纠纷。张某春与张某秋系姐弟,父母去世后北京市石景山区202号房屋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29日终审判决定为按份共有(张某春1/2、张某秋9/20、赵某清1/40、赵某珍1/40)。二审生效后房屋由张某秋实际占有、换锁拒不开密码,张某春作为最大共有人无法使用。张某春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请求拍卖分割并支付使用费。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依《民法典》支持拍卖分割,并酌定张某秋按每月1200元支付2024年5月1日起的使用费。核心争议:按份共有人能否随时请求分割、无法折价时如何分割、独占方是否应付使用费。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案情回顾
共有房产被亲属独占、拿不到使用费,是很多人搜索“按份共有房产怎么分割”“共有人霸占房屋不给使用费怎么办”“一方不同意拍卖能强行分吗”时的真实困境。张某春与张某秋系姐弟,父母张某与赵某英生前购北京石景山区某小区202号房屋。父母相继去世未留遗嘱,姐弟与多名转继承人就继承产生纠纷,经一审、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9日终审确定202号房屋份额:张某春1/2、张某秋9/20、赵某清1/40、赵某珍1/40。
二审判决生效后,房屋一直由张某秋实际占有使用,其更换门锁、拒绝告知密码,导致占份额最大的张某春无法进入使用。张某春多次协商共同使用或由张某秋支付使用费均遭拒绝,张某秋明确不同意拍卖、也拒绝支付费用。无奈之下张某春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请求:拍卖变卖按份额分割(暂估160万元);张某秋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10月15日使用费31500元并按每月1800元付至腾退;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按份共有人是否有权随时要求分割房屋。各方未约定不得分割时,共有人能否径行请求分割。
- 焦点二:各方均无法折价补偿时房屋如何分割。拍卖、变卖是否为唯一合法可行方式。
- 焦点三:不同意分割的理由能否阻却拍卖。独占方拒付费用、反对拍卖是否影响分割。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张某春)方诉称:作为占1/2份额的最大共有人,因房屋被张某秋独占无法使用,请求拍卖分割价款并追索占有使用费,维护自身共有权。
被告(张某秋等)立场:张某秋不同意拍卖、拒绝支付任何费用,主张房屋系父母遗产不应分割。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于大伟律师指出:
- 依《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本案各方从未约定不得分割,张某春依法有权随时请求
- 依《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无法达成协议且难以分割的不动产应折价或拍卖、变卖分割价款;张某秋无法提出折价补偿方案,拍卖变卖是唯一合法可行方式
- 依《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张某秋独占房屋侵害张某春权益,应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相应使用费
四、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律师主要意见,依《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一、支持拍卖分割——张某秋、赵某珍、赵某清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协助张某春对202号房屋拍卖、变卖,变价后按份额分割;二、部分支持使用费——张某秋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每月1200元标准计算);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酌情将使用费标准调整为每月1200元,综合房屋实际使用、周边租金及张某秋所占份额等因素。
五、恒略律师提示
按份共有房产一方长期独占的,其他共有人可依法请求分割并主张占有使用费。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029229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凭借对共有物分割规则的精准适用,助当事人实现拍卖分割与使用费追索。
六、共有物分割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按份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A:各方未约定不得分割的,任何共有人可随时起诉请求分割;能折价补偿的折价,不能的法院可判拍卖变卖后按份额分价款。 - Q:共有人霸占房屋不给使用费怎么办?
A:一方实际独占并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的,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本案法院酌定每月1200元。 - Q:一方不同意拍卖能强行分吗?
A:可以。各方均无法折价补偿且协商不成的,拍卖变卖是唯一合法可行方式,不同意分割的理由不能阻却拍卖。 - Q:继承份额确定后多久必须分割?
A:拿到继承判决明确份额后应尽早协商或诉讼分割,拖得越久矛盾易激化、房屋可能贬值、租金收益无法合理分配。 - Q:占有使用费从什么时候算?
A:一般自生效继承判决后实际独占之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生效或腾退之日,具体标准由法院结合租金水平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