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原告刘大山于1988年响应政府号召承包内蒙古某曙光村约160亩土地,建16个鱼塘及看护房等,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合法经营;A镇政府以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为由,2024年8月30日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9月19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10月24日强拆,致生产设施损毁。刘大山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诉请确认强拆违法。法院认定强拆程序严重违法、事实依据不足、未超诉讼时效,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镇政府负担。核心争议:强拆程序合法性及历史建筑事实认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一、案情回顾
养殖户百亩鱼塘被强拆、维权搜索“鱼塘被强拆怎么确认违法”“镇政府强拆程序违法怎么告”“历史养殖设施强拆有补偿吗”,本案极具参考价值。原告刘大山系某自治区曙光村村民,1988年响应政府号召通过乡政府承包A镇约160亩土地,投资建16个鱼塘及看护房、饲料房,项目属联合国粮食计划署扶贫工程,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合法经营至今,鱼塘系其生产生活来源。
A镇政府认为刘大山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2024年8月30日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7日内自拆;刘大山未自拆,镇政府9月19日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拆除,10月24日组织强拆,致生产设施损毁、财产灭失。被告辩称承包合同2016年到期、经环保督察认定违建、已履行程序、集体土地无权获补偿、起诉超六个月时效。刘大山委托郄超丽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强拆程序是否合法。未送达有效催告、未复核申辩、未作出合法有效强制执行决定、救济期未满即强拆,是否属严重程序违法。
- 焦点二:强拆是否有事实依据。被告仅依内部文件认定违建、未考虑历史背景,证据是否充分。
- 焦点三:起诉是否超诉讼时效。限拆通知书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如何起算。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刘大山)方诉称:鱼塘系合法承包经营、取得养殖使用证,强拆前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未保障救济权利,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A镇政府)辩称:拆除具有事实法律依据且程序合法,承包合同到期、经部门认定违建、已履行立案通知催告决定公告,土地为集体所有原告无权获补偿,起诉超六个月时效应予驳回。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指出:
- 原告合法取得鱼塘经营权并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建筑符合土地用途与项目规划
- 强拆程序严重违法: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集体土地征收需完成预公告、现状调查、风险评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等法定程序,被告未履即强拆;依《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被告仅送达限拆通知,未有效催告、未复核申辩、未作出合法有效强制执行决定,且救济期未满即强拆
- 强拆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仅依政府内部文件认定违建,未考虑建筑建于审批制度完善前的历史背景
- 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为违法但无撤销内容的应确认违法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强拆程序严重违法——被告未严格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决定、催告、保障陈述申辩、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及公告、待救济期满等程序,在法定救济期限未届满前强拆;事实依据不足——原告《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证明合法承包经营,被告文件不足以充分证明违建且未考虑历史客观情况;诉讼时效——处罚决定书送达无效证据不足,限拆通知书未告知诉权,2025年5月30日起诉未超期。依《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A镇政府对案涉地上建筑物的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A镇人民政府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行政机关强拆须严守法定程序与事实依据,历史养殖设施应考量建设背景。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精准指出程序违法要害,成功确认强拆违法,为当事人后续主张赔偿扫清障碍。
六、鱼塘强拆维权常见问题 FAQ
- Q:鱼塘被强拆怎么确认违法?
A:可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强拆未履行立案、催告、保障申辩、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及待救济期满等法定程序,请求依《行政诉讼法》确认违法。 - Q:镇政府强拆程序违法怎么告?
A:收集限拆通知、强拆视频、养殖使用证等证据,证明未告知救济权利、救济期未满即强拆,法院可认定程序严重违法。 - Q:有养殖使用证还算违建吗?
A:依法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合法经营的,建筑具合理历史背景,仅依内部文件认定违建证据不足。 - Q:强拆后还能要赔偿吗?
A:确认强拆违法是后续主张行政赔偿的前提,本案为当事人奠定了维权基础。 - Q:限拆通知没说诉权起诉期怎么算?
A:未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建筑物被拆除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