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纠纷。2022年A矿业、刘志刚、村委会及搬迁办四方签《矿区塌陷区农牧民搬迁补偿安置协议》,A矿业支付全部补偿款后,认为刘志刚新建房屋违约,2025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除新建房屋并搬离。刘志刚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代理,律师界定协议性质、厘清行政与民事边界、指出原告无行政执法权,法院驳回A矿业全部诉讼请求。核心争议:协议系行政还是民事协议、原告能否依合同行使行政强制、违约责任约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一、案情回顾
签了搬迁补偿协议后对方又来拆房、行政民事边界怎么分,是涉拆迁协议纠纷的难点。2022年5月7日,A矿业有限公司(甲方)、刘志刚(乙方)、C村委会(丙方)、D镇搬迁办(丁方)四方签《D镇矿区塌陷区农牧民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A矿业30日内付60%补偿款,刘志刚60日内自行拆房搬离,否则拒付余款;待搬离后30日内付清40%。协议第六条还约定搬迁后不得从事农牧业生产等。A矿业于2022年5月31日付60%共13038330.15元,刘志刚2023年7月拆原房,A矿业8—9月付余款共8568669.84元。后A矿业认为刘志刚新建房屋违约,2025年5月起诉要求拆除新建房屋并搬离、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刘志刚委托文品良律师代理。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案涉协议系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A矿业作为企业无权就行政协议提起民事诉讼。
- 焦点二:原告能否依合同直接行使拆除、搬离的行政强制权利?非行政机关无执法权。
- 焦点三:协议条款矛盾与违约责任如何解释?保留承包经营权与要求搬离是否冲突。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被告(刘志刚)方诉称:协议履行中己方已拆原房、原告已付全款,原告要求拆新建房无合同与法律依据;新建房位于自有宅基地,原告无权干涉。
原告(A矿业)立场:主张刘志刚收取全部补偿款后未经审批新建房屋违反协议,要求判令拆除新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搬离草牧场、负担诉讼费。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
- 申请追加当事人:C村委会、D镇政府与案有利害关系,应追加参与诉讼;
- 厘清协议性质:协议本质为行政协议,A矿业非行政机关,无权就行政协议提起民事诉讼;
- 被告已履行主要义务、原告无行政执法权,要求拆房搬离实质是行政处罚与强制,原告无权自行行使;
- 协议条款矛盾应作有利被告解释,宅基地未经征收收回,被告有权依规定建设;违背“一事不再理”。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刘志刚未经审批新建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应先由行政机关处罚,且双方对违约责任无明确约定(仅约定赔偿金及损失,不含拆房搬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判决驳回原告A矿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其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专业性极强,程序节点与举证要求严格,建议权益受损时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由律师梳理行政违法点、固定证据并撰写法律文书。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文品良(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担任代理人,依托对案涉领域法律规范与实务裁判规则的准确把握,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
六、搬迁补偿协议纠纷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还是民事协议?
答:涉及政府征收补偿职责的通常具行政协议性质,非行政机关一方一般不能就其提起民事诉讼。 - 问:企业能依协议强令拆迁户拆房吗?
答:不能。拆除、搬离属行政强制与处罚,只有行政机关依法实施,企业无行政执法权。 - 问:收了补偿款又建房违约吗?
答:若违反协议约定可能构成违约,但违约责任须依约定;无约定拆房条款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强令拆除。 - 问:协议条款矛盾怎么解释?
答:由一方提供的格式或拟定条款存在矛盾的,通常作有利于相对方(非拟定方)的解释。 - 问:北京行政协议律师怎么帮当事人?
答:律师可精准界定协议性质、厘清行政民事边界,驳回对方不当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