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河南某村2队5组约8亩集体土地,1994年起由村民与工商局等签订协议合作建农贸市场。2023年以来街道等部门告知政府准备征收该地块却不公开征收手续与安置方案,未完征收程序即由施工方进驻建设。34户村民共同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维权。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征收预公告以商业开发为目的、未充分听取村民意见,违反公共利益与法定程序。最终市人民政府表示不再对该土地实施征收,原告撤诉,村民保住土地。核心争议:征收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履行听取意见程序。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土地征收需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一、案情回顾
“村里土地要被征收,但什么手续都不公开,合法吗?”这是农村集体土地维权的高频疑问,相关词还有“政府强占土地怎么办”“征收预公告违法怎么诉”“商业开发能征收农田吗”“村民不同意能强征吗”。原告李某1、李某2、李某3系河南某村2队5组村民,该5组在本村有一块约8亩集体土地。1994年5组村民与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签署《XX农贸市场协议书》,约定由城府审批同意共同开发建设该地块建农贸市场,村民出土地、工商局负责建大棚等设施。2001年4组村民、工商局、市场发展中心签订《协议书》,由原协议基础上由市场发展中心代替工商局承担向村民支付分成义务。
2023年以来,街道和其他政府部门多次告知原告村民政府准备征收该地块,却不公开相关征收手续和安置补偿方案,且未完成征收程序的前提下,相关建设施工方直接进驻该片地块施工建设。村民意识到如不及时干预将面临更大损失,小组34户家庭(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数)共同委托三原告维权,决定委托专业征拆业务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文品良律师承办。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被告征收土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征收预公告明确用途为商业用地,是否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须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定。
- 焦点二:被告是否充分听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意见。被告在明知土地属2队5组集体所有情况下,未与村民协商征收必要性、政策、规划与安置方案,是否剥夺知情权、协商权、参与权。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三原告)诉称:三原告主张被告XX市人民政府作出并公布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准备征收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但征收目的为商业开发、不符合公共利益,且未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剥夺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撤销预公告中涉及“地块六”的内容。
被告(XX市人民政府)立场:被告主张进行土地征收,但未就公共利益目的作充分举证,亦未证明已听取村民意见。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深入研判材料、多次实地考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发现问题:
- 征收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被告征收预公告明确征收用途为商业用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对征收须出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应对公共利益特征充分举证。
- 未充分听取意见、剥夺村民权利:被告明知土地属2队5组集体所有,至今未与村民协商征收必要性、政策法律依据、具体建设项目规划、安置补偿方案等,不顾村民合法利益诉求,剥夺知情权、协商权和参与权。
四、办案结果
在恒略律师帮助下,市政府迫于压力当即表示,此次不再对案涉土地实施征收,原告遂进行撤诉。至此,村民们保住了赖以生活的土地,诉求得以圆满解决,本案“尘埃落定”。
土地征收是严肃复杂的法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与原则、经严格审批监督,保障国家利益和农民权益。本案中文品良律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精准锁定征收预公告的违法之处,成功阻止了违法强征。
五、恒略律师提示
土地征收不是谁想征就能征,必须基于公共利益、履行法定审批与听取意见程序。遇到“政府要强占我的地怎么办”,建议尽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征拆律师。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依托《土地管理法》公共利益与程序规定,助村民保住土地。
六、土地征收维权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政府要征收我的地但不公开手续,合法吗?
A:不合法。征收应依法公告并公开相关手续、安置补偿方案;本案中政府未公开手续即进场施工,明显违法。 - Q:商业开发能作为征收土地的理由吗?
A:不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商业开发为目的的征收违反该规定。 - Q:村民不同意,政府能强征吗?
A:不能。征收应听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意见,保障知情权、协商权和参与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占强征。 - Q:怎么查到征地是不是真的有批文?
A: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收预公告、勘测定界图、批复文件等,本案律师即通过此方式发现公告违法。 - Q:土地被施工方强占能要回来吗?
A: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征收行为违法或撤销违法预公告,可阻止征收、保住土地,本案即以撤诉方式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