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行政强制纠纷。原告张某系泰州市A区D镇光明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将D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代理张某,核心争议为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认定、强拆行为是否合法。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法院判决确认D镇政府于2024年4月27日强制拆除张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案情回顾
农村房屋遭强拆常搜“镇政府强拆我的房子违法吗”“违建强拆要走哪些程序”“村委会能强拆吗”。原告张某是泰州市A区D镇光明村02组25号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房屋破败、年久失修,2020年7月张某委托姐夫刘某办理维修事宜,将原房屋北侧建成三间一层新房屋即案涉房屋。2024年4月,因检察院立案调查镇政府怠于履行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农业农村局发函要求处置违建,案涉房屋于2024年4月27日被拆除。张某委托于大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D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如何认定。镇政府与村委会均辩称系村委会拆除;律师以现场视频、照片及检察院、农业局函件证明镇政府共同实施。
- 焦点二: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律师指出未经立案调查、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告知复议诉讼权利、未公告、未制作限拆与强执文书,程序严重违法。
- 焦点三:村委会是否有权行政强拆。律师论证村委会系自治组织、无行政拆除权,即便参与也是在贯彻镇政府指示,后果由镇政府承担。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张某):张某主张其为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人、房屋出资建设人,房屋被D镇政府强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镇政府、村委会):镇政府和光明村村委会均辩称案涉拆除行为系光明村村委会拆除。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于大伟律师详细梳理事实、收集证据,指出:首先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其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出资建设人,房屋已被强拆;其次在主体认定上,镇政府拆除前曾就占地建设与张某亲属协商,现场有多名镇政府工作人员,且检察院、农业局均要求镇政府依法处置,充分证明镇政府与村委会基于行政管理目标共同实施强拆;村委会只能行使村民自治权利、无行政拆除权,即便参与也是在贯彻镇政府指示,后果应由镇政府承担。最后在合法性上,镇政府未经立案调查、未听取陈述申辩、未告知复议诉讼途径与期限、未告知听证权利即认定违建,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强拆前未公告、未制作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未催告、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公告,违反《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系违法行为。
四、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于大伟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确认D镇政府于2024年4月27日强制拆除张某位于泰州市A区D镇某村六组25号房屋的行为违法。该判决有效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为其后续法律维权奠定基础。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于大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01029229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认定违法建设并强制拆除有严格法定程序:须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告知复议诉讼权利与听证权利,强拆前须公告、制作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进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公告。村委会无行政强拆权,乡镇政府主导的强拆若程序缺失,可被确认违法。遇强拆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现场证据。
六、征地拆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镇政府强拆我的房子违法吗?
A:若未经立案调查、未送达限拆决定、未催告、未作出强执决定及公告即强拆,违反《行政强制法》,可诉请确认违法。 - Q:村委会能强拆村民房屋吗?
A:不能。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无行政拆除权;其参与强拆多是在贯彻乡镇政府指示,法律后果由镇政府承担。 - Q:违建认定要走哪些法定程序?
A:应立案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听证权利,否则认定程序违法。 - Q:强拆前必须公告和催告吗?
A:必须。行政机关强拆前应进行公告、制作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强制执行公告。 - Q: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有什么用?
A: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进而主张国家赔偿或后续维权的重要前提,可固定责任主体与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