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行政强制及土地纠纷。原告胡某在辽宁某县合法拥有房屋及宅基地,2022年8月28日县交通运输局和镇人民政府作出《通告》将其部分宅基地认定为国有道路用地并责令限期拆除。胡某不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邱娟律师先诉《通告》行为,法院认定房屋合法不在拆除范围。但2022年11月11日二被告在未签协议、补偿未落实情况下强制拆除院墙、地磅等并占用修路。核心争议为强拆附属设施行为的事实依据与程序合法性。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确认二被告于2022年11月11日强制拆除胡某院墙及地磅的行为违法。
一、案情回顾
宅基地附属设施被强拆常搜“院墙地磅被强拆违法吗”“修路占地不补偿强拆合法吗”“集体土地转国有要走征收吗”。原告胡某在辽宁某县合法拥有一处房屋,2022年8月28日,县交通运输局和镇人民政府作出《通告》载明,原告的部分宅基地被认定为国有道路用地,并要求限期清除自行拆除公路用地上的违法建筑。原告不服,委托恒略律所邱娟律师代理维权,提起确认责令限期拆除通告行为违法之诉,后经法院裁决,原告的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不在《通告》涉及拆除的范围内,故无需拆除。但在2022年11月11日,二被告在原告未签订土地协议、补偿款未落实的情况下,将原告的院墙、地磅等附属设施强制拆除并占用修路,造成原告出入安全无法保障、在该地无法正常经营。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原告院墙等设施是否建设在被告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律师以不动产权证书证明设施在原告产权范围内,与被告国有土地使用证矛盾。
- 焦点二:集体土地转为国有是否履行征收与补偿程序。律师指出未征收即办国有土地不合法,强拆实体违法。
- 焦点三:强制拆除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律师依据《行政强制法》指出被告程序证据不足,强拆程序违法。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胡某):胡某主张其在村内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并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证》及《不动产权证书》,被告强制拆除并非法占用的行政行为在程序及实体上均违法,请求确认2022年11月11日强拆附属设施并占用宅基地的行为违法,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交通局、镇政府):二被告称拆除主体适格,有县人民政府第21期会议纪要为凭;被拆迁物文化墙是镇政府修建,其他为违章建筑,依照规定拆除合法;原告使用土地的行为违法,被告交通局使用土地修路的行为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邱娟律师指出:被告证据三性不认可、办理流程不合法,涉案土地是集体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必须征收并对农民安置补偿,被告在没有征收的前提下办理国有土地不合法;其使用证没有详细占地地址,不能确认原告被占宅基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范围内;根据原告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文化墙及以南土地均在原告产权证书内,与被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相矛盾。
四、办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事实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院墙等设施建设在其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或是在所管辖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故其以院墙等占用合法公路用地为由强拆事实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被告程序证据不足以证明履行法定程序,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应确认违法。被告XX县镇人民政府作为强拆主体,职权依据仅为《县政府业务会议纪要》而未提供其他法律依据,属超越职权。综上,判决确认被告县交通运输局、XX县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1日对原告胡某院墙及地磅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邱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81102695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必须依法征收并对农民安置补偿,未征收即主张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而强拆宅基地附属设施的,实体上缺乏依据。行政机关强拆须有法定职权与完整程序,仅以会议纪要为由强拆属超越职权、程序违法,可被确认违法。遇修路占地强拆应及时固定产权证书与现场证据。
六、征地拆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院墙地磅被强拆违法吗?
A:若强拆缺乏事实依据(设施在您产权范围内)且未履行法定程序,法院可确认违法;被告仅以会议纪要为由强拆还可能超越职权。 - Q:修路占地不补偿能强拆吗?
A:不能。集体土地转国有须依法征收并安置补偿,未征收即强拆缺乏实体依据。 - Q:集体土地怎么变成国有土地才合法?
A:必须依法履行征收程序并对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否则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合法。 - Q:强拆程序违法怎么确认?
A:可诉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重点审查被告是否有法定职权、是否履行公告催告与强执决定等程序。 - Q:不动产权证书能对抗强拆吗?
A:能。证书可证明设施在您合法产权范围内,与被告主张的公路用地范围矛盾时,被告强拆事实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