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行政诉讼。1999年李某承包果园,2004年起同村赵某某擅自在林地建坟(100余平水泥石材)。李某投诉后,XX县民政局2025年作《行政处理告知书》以"法不溯及既往"不予处理。李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诉讼,请求撤销告知书并责令重作。核心争议:告知书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否错误。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法院就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进行审理,本案进入诉讼程序确认行政处理违法。
一、案情回顾
林地被建坟怎么办,当事人常搜"承包林地被占建坟怎么维权""民政局不处理违建坟墓怎么办""行政处理告知书能撤销吗"。1999年4月福建XX县李某与前进镇曙光村委会签《承包山地种果合同书》,取得H果园承包权。2004年起同村赵某某未审批未同意在果园建坟葬父母,占地100余平、水泥石材永久性建筑,2007年合葬,侵占林地致经营损失。2024年5月2日李某向XX县民政局邮《请求依法拆除违建坟墓投诉书》,5月7日收到;7月11日复议;10月13日县政府责民政局处理;12月12日民政局作《信访处理答复意见书》以法不溯及既往不予处理;12月27日李某申请复查并起诉;2025年1月13日县政府复查撤销信访答复责令履职;2月27日法院驳回起诉;5月6日民政局作《行政处理告知书》不予处理。李某委托郄超丽律师行政诉讼。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事实认定是否错误。被告仅依村委会证明等单方证据认定2002年建成,未全面调查修建时间规模。
- 焦点二:法律适用是否错误。以"法不溯及既往"不予处理是否逻辑错误,违反森林法、殡葬管理办法。
- 焦点三:告知书应否撤销重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是否应责令重作。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李某主张,民政局《行政处理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请求撤销并告知依法重作、诉讼费由被告担。
被告辩称:民政局辩称接投诉即派员调查,依村委会证明、被举报人说明、碑记及习俗认定2002年4月建成;主张《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施行前建成不属整治对象,不予处理合法。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指出,事实方面:被告仅依村委会证明、同村人证言及被投诉人单方说明认定2002年建成,缺施工记录影像等客观佐证,未查清迁移时间、修建过程、规模、材料等关键事实;XX县自然资源局2025年5月8日反馈确认赵某某未经批准占林地(地类林地)建坟违反《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并移送林业局,证明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法律方面:《行政处理告知书》以"建成在办法施行前"不予处理存在严重逻辑错误,《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禁止在林地建坟、禁止非公墓区埋骨灰、禁止水泥石材永久修建,被告基于错误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未依法处理违反法律规定。
四、办案结果
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法院围绕告知书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展开审理。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直指事实与法律适用双重错误:被告证据均为单方陈述且未全面核实,与自然资源部门确认违建占林地的反馈矛盾;以"法不溯及既往"规避《森林法》《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禁止性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通过诉讼确认民政局《行政处理告知书》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为原告后续维权奠定基础。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承包林地受侵害,权利人可向主管部门投诉并要求查处;行政机关以"法不溯及既往"回避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可通过复议诉讼纠正。提示承包人:发现林地被建坟留存影像、调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委托专业律师确认行政处理违法。
六、征地拆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承包林地被占建坟怎么维权?
A:向民政部门投诉要求拆除,并调取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占林地的认定,必要时诉讼确认行政处理违法。 - Q:民政局不处理违建坟墓怎么办?
A:对不予处理的告知书可复议或诉讼,主张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请求撤销重作。 - Q:行政处理告知书能撤销吗?
A:能。若仅依单方证据认定事实、以"法不溯及既往"规避禁止性规定,法院可确认违法或撤销。 - Q:林地建坟违反什么法?
A:违反《森林法》关于占用林地的规定及《殡葬管理办法》禁止在林地建坟、禁用水泥石材永久修建等规定。 - Q:信访答复不作为怎么办?
A:信访事项属违法查处的,可要求复查;行政机关仍不履职的,通过诉讼途径确认其未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