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刘某经中介识王某、李某某,王某明知刘某无安置资格仍以"可买安置房"介绍,安排与H基业房地产签《拆迁置换及补偿协议书》购93.02平房屋、付48万,后始终未交房。刘某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宋美娜马茜文律师起诉三被告。核心争议:以拆迁安置掩盖房屋买卖的协议效力及三被告连带责任。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法院判决协议无效,王某、李某某退还48万及利息,H公司连带,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

一、案情回顾

买了拆迁安置房钱交了不交房怎么办,当事人常搜"安置房买卖无效能退钱吗""无安置资格购房被骗怎么办""三方连带返还购房款"。2013年11月24日刘某欲购房,经中介识王某、李某某。王某明知刘某不具备A县曙光小区拆迁安置项目被安置人资格,仍以"可购买安置房"介绍,安排刘某与H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A公司)签《A县曙光小区拆迁置换及补偿协议书》,表面"拆迁安置"、实质以48万购93.02平房屋。王某指定李某某收款,刘某当日现金付48万,李某某出收条,后李某某转交王某部分款项。刘某后续得知无合法资格根本无法取得安置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H公司、王某、李某某始终未交房。刘某委托宋美娜马茜文律师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协议性质与效力。以拆迁安置掩盖房屋买卖、意思不真实,应否认定无效。
  • 焦点二:责任主体。H公司未直接收款,王某、李某某代收款,三者是否恶意串通连带担责。
  • 焦点三:退款与利息。协议无效后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如何返还。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刘某主张,三被告恶意串通,以拆迁安置诱使无资格者签协议、收款不交房,协议目的落空,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48万及利息。

被告辩称:H公司辩称未收到款项不应担责;王某、李某某经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宋美娜马茜文律师梳理难点:协议形式与实质不符、责任主体认定难、被告缺席查明难。通过收集协议、48万收条、微信聊天、通话录音固定虚假安置、违规售房、收款不交房事实链,锁定三被告恶意串通侵害权益。指出被告一明知无资格且无预售许可仍经被告二介绍、被告三收款诱使签约;被告二明知款项性质代收款配合隐瞒;三者共同侵害权益,应共同返还48万及资金占用利息;H公司签协议知情并担交房责任,应连带。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协议内容为H公司对原告旧房拆迁安置补偿,但原告本无被拆房屋,内容与事实不符、意思不真实,属无效协议;真实意思为48万购房,被告不能交房应退款付息。原告将48万交李某某,王某认可收到转交部分,二人未到庭应诉,共同还款;H公司签协议知情并同意担交房责任,不能交房应与王某、李某某连带。依《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一、协议无效;二、王某、李某某十日内退还48万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4日按LPR计);三、H公司连带;受理费8500元由三被告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宋美娜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88041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马茜文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411868436,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拆迁安置房因价格优势受青睐,但产权、政策、办证风险突出。提示买方:勿只盯低价忽略产权风险,优先选有完整不动产权证、无交易限制的安置房;卖方须如实披露、规范签约。安置房交易政策法律复杂,遇产权模糊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六、征地拆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Q:安置房买卖无效能退钱吗?
    A:能。以拆迁安置掩盖买卖、意思不真实的协议可认定无效,出卖人应返还购房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2. Q:无安置资格购房被骗怎么办?
    A:收集协议、付款收条、聊天录音,证明对方明知无资格仍诱签,诉请确认无效并退款。
  3. Q:三方连带返还购房款怎么定?
    A:若开发商、介绍人、收款人恶意串通,可主张共同返还并连带担责,由法院依证据认定。
  4. Q:付了全款不交房能要回吗?
    A:能。协议无效或根本违约时,可要求返还已付全款及利息,并申请财产保全。
  5. Q:买安置房怎么避坑?
    A:核验被安置人资格与不动产权证、交易限制,签规范合同,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