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企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2025年3月,扬州A塑胶日化有限公司向曙光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房屋拆除范围图、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及自身地块的调查表、评估报告等。街道办以"非征迁项目不掌握""涉及隐私无权限"拒绝。A公司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于4月29日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街道办具有答复职责、答复缺乏证据支撑,撤销街依复(2025)第2号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核心争议:信息是否属公开范围、隐私抗辩是否成立、程序是否违法。适用法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一、案情回顾
企业被征收方常问"街道办说不掌握信息就能不公开吗""以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合法吗"。2025年3月,扬州A塑胶日化有限公司向扬州市XX区曙光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两项关键信息:一是XX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房屋拆除范围图、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二是涉及A公司自身房屋地块的拆迁入户调查表、评估报告、补偿协议及权利来源资料。
街道办3月25日作出答复(街依复(2025)第*2号),第一项称项目为区政府牵头"环境综合整治"非拆迁、街道办仅配合"不掌握"信息;第二项笼统认定涉及"隐私性""无权限私自公开"。A公司不服,文品良律师于2025年4月29日向扬州市XX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新公开。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申请信息是否属法定公开范围。环境综合整治涉及房屋拆除腾退,能否以"非征迁项目"为由拒绝公开实施范围与补偿方案。
- 焦点二:"隐私保护"抗辩是否成立。申请人自身厂房由自筹建设、是合法补偿对象,公开是否损害第三方权益。
- 焦点三:街道办程序是否违法。即便涉隐私,是否应征求第三方意见而未征求,直接拒绝是否违规。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A公司)方诉称:答复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并责令依法重新公开信息。
被申请人(街道办)方辩称:项目为环境综合整治非拆迁、街道办仅配合不掌握第一项信息;第二项涉及个人隐私无权限公开;作为配合单位无权限公开核心文件。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紧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精神:
- 第一项:环境综合整治涉及房屋拆除腾退土地,申请人要求公开实施范围与补偿方案并不局限于拆迁项目,被申请人应予答复。
- 第二项:申请人厂房、办公房及土地位于项目范围内,街道办已与其协商搬迁补偿并形成评估报告,申请人是相关方,知情权位阶高于所谓隐私;且房屋系申请人自筹建设非第三方资产,公开不致损害第三方。
- 程序违法:即便涉隐私也非一律不公开,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再决定;被申请人未提供征求第三方意见证据直接拒绝,不符合程序。
四、办案结果
扬州市XX区人民政府审理认为: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负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责任(《条例》第二十七条);街道办在复议中未提交证明答复合法性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材料(《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依法视为答复无证据、无依据。裁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街依复(2025)第2号答复书,责令街道办在法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五、恒略律师提示
信息公开是征收维权的"第一道防线"。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文品良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111365,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行政机关拒绝公开的"理由"必须用证据说话;以隐私抗辩的,应证明信息涉第三方合法权益并履行征求意见程序,否则可被复议撤销;被征收人有权通过复议、诉讼强制其履职。
六、征地信息公开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街道办说项目不是拆迁、不掌握信息,能拒公开吗?
A:不能当然拒。只要涉及房屋拆除腾退,申请人要求公开实施范围与补偿方案的,行政机关仍应依申请答复;以"不掌握"搪塞且无异议证据的可被复议撤销。 - Q:政府以涉及个人隐私拒绝公开,合法吗?
A:若信息指向申请人自身资产、非第三方隐私,且公开不损害第三方权益,隐私抗辩不成立;即便涉隐私也应先征求第三方意见,否则程序违法。 - Q:企业怎么拿到自己的入户调查和评估报告?
A:企业作为项目相关方,可申请公开涉及自身地块的调查表、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被拒可复议或诉讼要求履职。 - Q:复议中行政机关拿不出证据会怎样?
A:依《行政复议法》,被申请人不提交证据依据的,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无证据、无依据,复议机关可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作。 - Q:环境综合整治涉及的房屋,能按征收标准维权吗?
A:是否属征收不影响信息公开与补偿权益;关键看是否实际拆除腾退、是否影响申请人财产,可依法申请公开并主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