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土地承包信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纠纷。衡水市XX县村民周某因承包地被侵占,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于2023年8月15日向XX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公开同村苏某承包地的登记簿、空间位置图、汇总清册、勘界确认材料。被申请人8月16日签收,20个工作日内无任何答复。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系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职责。核心争议:逾期不作答复是否构成不作为。适用法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案情回顾
村民关心"申请公开邻居承包地信息政府不答怎么办""信息公开说涉及隐私能拒吗"。周某系衡水市XX县某村村民,其承包地被侵占,介于生产生活需要,委托恒略律所郄超丽律师代理维权,向XX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人于2023年8月15日通过邮寄递交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同村苏某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位置图、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现场勘界确认材料。被申请人8月16日收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律师遂依《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公开。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农业农村局是否构成逾期不作答复的行政不作为。签收后超20个工作日未答复,是否违反法定职责。
- 焦点二:以保密制度为由不公开能否成立。被申请人辩称寻找旧土地信息、依保密制度不能公开,是否合法。
- 焦点三:复议机关应作何处理。确认不作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还是仅作程序性纠正。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周某)方诉称: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应20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无任何答复侵犯合法权益,请求确认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公开。
被申请人(农业农村局)方辩称:申请人要求公开苏某承包地相关信息,因寻找以前土地信息未能及时答复;按保密制度,苏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信息不能依法公开。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指出,被申请人2023年8月16日收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无任何答复明显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即便认为涉及保密,也应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而非完全沉默。律师提交证据提起复议,请求依法支持。
四、办案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延长的须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延长不超20个工作日;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系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五、恒略律师提示
逾期沉默本身就是违法。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须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认为不公开的,应告知并说明理由,不能以"找不着""保密"为由长期沉默,遇此可复议要求其限期履职。
六、征地信息公开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申请公开邻居承包地信息,政府不答怎么办?
A:行政机关签收后超20个工作日未答复构成不作为,可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其限期作出答复。 - Q:政府以保密制度为由不公开,合法吗?
A:即便认为涉密,也应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告知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完全沉默不答复仍属未履行法定职责,可复议纠正。 - Q: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能申请公开吗?
A: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承包地登记簿、空间位置图、勘界材料等,可依法申请公开;行政机关须按法定范围与期限处理。 - Q:复议责令履职后,政府多久要答复?
A:本案复议机关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答复职责,与一般答复期限一致。 - Q:承包地被侵占,怎么查权属证据?
A:可申请公开相关承包地登记簿、汇总清册、勘界确认等材料,固定权属与范围证据,为后续维权或诉讼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