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影视投资合同纠纷。刘某与甲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网络电影收益转让协议》,出资10万元拥有影片0.606%投资收益权;但影片未取得国家电影局备案许可、远超约定上映时间仍未上映,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刘某多次沟通无果,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代理起诉。核心争议:合同应否解除、投资款及利息律师费应否返还。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法院判解除合同,被告限期退还投资款10万元、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并赔偿律师费。
一、案情回顾
影视投资人常搜“电影迟迟不上映投资能退吗”“网络电影收益权转让靠谱吗”“投资协议违约怎么起诉”。本案中,刘某与甲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网络电影收益转让协议》,约定刘某出资人民币10万元,拥有该影片0.606%投资收益权。刘某履行了支付义务,但上述影片并没有取得国家电影局备案许可,且远超合同约定电影上映时间还未上映,涉案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刘某多次与甲公司联系、沟通试图协商解决此事,但未有结果;甲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刘某合法权益,故刘某诉至法院,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的帮助下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限期返还投资款、资金占有利息及律师费。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合同目的是否根本无法实现。影片未取得备案许可且远超约定时间未上映,是解除合同的核心理由。
- 焦点二:投资款、利息与律师费应否返还。合同对律师费有约定且主张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 焦点三:被告缺席审理的处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不影响法院依查明事实判决。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当事人(刘某)方诉称:刘某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请求退还投资款10万元、支付利息及律师费。
被告(甲公司)方立场: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未提出答辩意见。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王栋律师代理刘某提起诉讼,论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遵守;甲公司未按约取得备案许可、影片未上映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主张解除合同、退款、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对律师费有相关约定且主张费用合理,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不影响依据查明事实作出判决。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络电影收益转让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投资义务,案涉影片至今未上映,视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退歉、支付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合同对律师费有约定且原告主张合理,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不影响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判决:一、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网络电影收益转让协议》;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某退还投资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律师费。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910090334,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注各类民商事、行政及刑事案件的代理,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团队,如需法律帮助可联系本所获取针对性维权方案。
六、影视投资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FAQ
- Q:电影一直不上映,投资款能退吗?
A:若影片未取得备案许可且远超约定时间未上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还投资款及利息。 - Q:签网络电影收益权转让协议要注意什么?
A:审查对方主体资质与信誉,关注出资比例、收益分配、项目进度、上映节点及违约责任,做好风险排查。 - Q:投资协议里的律师费能要回来吗?
A: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合理律师费且主张合理的,法院通常支持由违约方赔偿。 - Q:被告不出庭会影响判决吗?
A: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审理,原告证据充分的仍会支持合理诉请。 - Q:影视投资利息怎么算?
A: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法院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应付款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