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承包地强制清除纠纷。河北村民张志川18亩承包地因建设被征收,未签补偿协议,地上附着物先后被强制清除。张志川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商瑞超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全面取证、精准抗辩,石家庄中院认定市政府无强制清除法定职权、程序违法,判决确认强制清除行为违法。核心争议:强制清除责任主体、职权与程序;适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
一、案情回顾
承包地补偿还没谈拢,地上的树和房就被清了,能告赢吗?不少人搜“承包地被强清怎么维权”“征收没签协议能强制清除吗”。张志川家庭在村拥有两块合法承包地共18亩,2018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未达成一致未签协议,2024年10月8日、12月8日承包地上小麦、羊圈、房屋及盛果期果树先后被强制清除。张志川报警并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商瑞超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清除违法。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强制清除责任主体是谁。被告辩称系土地受让人实施,律师依征收主体法定职责推定被告为责任主体。
- 焦点二:市政府有无强制清除职权。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应申请法院执行。
- 焦点三:村委会代付补偿款能否免责。单方支付不能视为原告认可补偿、同意交地。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原告诉称:张志川主张未签补偿协议、未同意交地,被告直接组织清除地上附着物,违反法定征收程序,请求确认两次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A市政府称清除系土地受让人实施、与己无关;村委会已按标准支付157万余元补偿款,原告权益未受实质影响。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商瑞超律师协助整理粮食直补、信息公开答复、报警录音、清除前后照片卫星图等形成证据链;指出被告是法定征收主体、对实施负有监管职责,可推定其为责任主体;被告无强制清除法定职权,应申请法院执行;村委会单方付款不能视为原告认可方案。
- 调取省政府批复、信息公开答复,确认承包地在征收范围内
- 固定两次强清当日报警、通话及影像证据
- 援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论证须申请法院执行
四、办案结果
石家庄中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被告作为征收组织实施主体对实施负有监管职责,辩称受让人实施理由不成立;村委会单方付款不能视为原告认可补偿并同意交地;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被告未按程序申请法院执行即自行强清属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确认A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张志川承包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商瑞超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21156009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律师提示:征收未签协议时行政机关无强制清除权,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地上附着物被强清后,被征收人应第一时间收集权属证明、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并在知道权益受损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征地拆迁强制清除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Q:承包地被强清怎么维权?
A:立即收集权属证、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强清违法。 - Q:征收没签协议能强制清除吗?
A:不能。法律未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须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交地并申请法院执行。 - Q:村委会代发补偿款算我同意征收吗?
A:不算。单方支付至账户非本人领取或认可,不能视为同意补偿方案、同意交地。 - Q:谁是被强清的责任主体?
A:法定征收组织实施主体对强清负有监管职责,结合事实可推定为责任主体,应作被告。 - Q:强清违法但已拆还能赔吗?
A:确认违法后可据此主张行政赔偿,弥补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