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系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行政复议案。广西A县曙光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享有153亩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其中83亩基础补偿已发,但剩余70亩补偿差额未补足、社保补偿未发,村民沟通无果。2025年11月12日小组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县政府11月14日签收,超60日未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小组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责令县政府限期履职。核心争议:县政府是否具有法定补偿职责及是否构成不作为。适用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一、案情回顾
土地被征收补偿迟迟不到位,村民常搜"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县政府不答复履职申请能复议吗""村民小组能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吗""社保补偿没发找谁要"。申请人为广西A县XX镇曙光村委第七村民小组,依法享有本辖区153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系村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案涉土地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其中83亩基础征收补偿款已发放,但剩余70亩土地征收补偿差额未补足、社保补偿款未发放,村民多次与A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均未获明确答复,权益持续受损。
2025年11月12日,村民小组通过EMS向A县政府邮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县政府11月14日签收。直至提起行政复议,A县政府在超过60日法定答复期限后仍无任何书面答复或实质处理,构成典型行政不作为。为破解僵局,村民小组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郄超丽律师代理,向桂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焦点
- 焦点一: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明确的法定补偿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组织实施主体。
- 焦点二:超期未答复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签收履职申请后超60日未作任何答复,违反行政程序基本要求。
- 焦点三:不作为是否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补偿停滞致社保无法落实、差额无法补足,直接侵害财产权与生活保障权。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村民小组)主张:县政府签收履职申请后超期未答复、未实质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责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被申请人(A县政府)立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视为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
恒略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围绕法定职责、程序违法、权益侵害三大核心形成代理意见:其一,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政府负有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签订协议并落实补偿费用的职责;其二,依《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公民有权就行政机关未履职行为申请复议,被申请人超60日未答复属典型不作为;其三,不作为致补偿安置长期停滞、社保无法落实,直接侵害村民财产权与生活保障权。
四、办案结果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查明申请人2025年11月12日邮寄申请、11月14日签收,截至复议申请提交未获任何答复;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依《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最终依第六十六条责令被申请人(A县政府)收到决定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作出处理。
五、恒略律师提示
"不作为即违法"是守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屏障。本案中郄超丽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629788,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提示:面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不必觉得"民告官"太难而放弃维权。提交履职申请后务必保留邮寄凭证与签收记录,行政机关收到后无履行期限规定的应在60日内处理,逾期未处理即构成不作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倒逼履职。
六、征地拆迁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问: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
答:可先与征收方协商,协商无果向县级政府提交《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保留凭证后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 问:县政府不答复履职申请能复议吗?
答:能。行政机关签收履职申请后无履行期限规定的应在60日内处理,超期未答复即构成不作为,可复议责令履职。 - 问:村民小组能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能。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可就补偿安置不作为以自己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 问:社保补偿没发找谁要?
答:社保补偿属征地补偿安置内容,应由组织实施征收的县级政府落实,可履职申请并复议主张。 - 问:提交履职申请要注意什么?
答:用EMS邮寄并留存凭证与签收记录,明确请求事项,便于后续证明行政机关"收到却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