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刘某、王某系原H县机关牧场牧工,合法持有草场土地承包使用证,其承包草场先后被净化水厂、砖厂、县公交车停车场、县民族中学、执法办案中心、看守所、光伏电厂、加油站、小学等多个公益项目征收。为核实征收合法性并主张补偿,二人于2025年9月9日向H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征地相关文件及牧场转制文件两大类信息。H县政府2025年9月12日签收,依法最迟应20个工作日内(2025年10月17日前)答复,却拖延至2026年5月27日才作出答复、6月2日送达,逾期七个多月且无延期告知;答复还仅选择性公开部分资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代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全面采纳代理意见,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撤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H县政府20个工作日内重新逐项答复。

一、案情回顾

征地拆迁过程中,不少被征收人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征地信息不透明、想知道自己的地被哪些项目征收了、补偿方案是什么,政府不公开信息怎么办?本案申请人刘某、王某就面临这样的处境。二人是原H县机关牧场牧工,合法持有案涉草场土地承包使用证,承包草场被当地多个公益项目征收,为核实土地征收合法性并依法主张征地补偿权益,于2025年9月9日向H县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两大类信息:第一类为征地相关文件,包括征收项目立项申请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出让合同、征地批复、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到位及发放证明、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公告;第二类为原机关牧场改制相关文件,包括牧场转制实施方案及批复、牧工生活保障补偿方案、牧场转制及移交相关会议纪要。

邮件于2025年9月12日由H县人民政府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县政府最迟应在20个工作日内即2025年10月17日前作出答复;如需延长,也必须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然而县政府直到2026年5月27日才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2026年6月2日送达,距签收已过去七个多月,且没有任何延期告知或合法事由。

更令申请人难以接受的是,答复书仅选择性公开了部分项目资料,对征收公告、完整征地批复、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资金发放明细、机关牧场转制全套文件等核心信息拒不提供,或以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或对部分申请事项完全未作回应。申请人不服该份答复书,遂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帮助维权。

二、案件焦点

  • 被申请人超出法定2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长达七个多月,且无延期告知,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 被申请人仅选择性公开部分信息、对多项核心信息无故不予公开或不予回应,是否构成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 被申请人以涉密、涉隐私为由整体拒绝公开,未依法作区分处理,是否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H县人民政府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超期答复行为违法;撤销案涉《答复书》;责令H县人民政府限期完整公开全部申请信息。

何宁宁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超出法定答复期限,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被申请人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的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2025年9月12日签收,至2026年5月27日才答复,逾期七个多月且无任何延期告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第二,未全面履职,答复内容不符合申请要求。针对征地批复、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公告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公告系县级人民政府法定履职文件,依法应当公开;补偿安置协议、补偿资金到位及发放证明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以转办单未标注详细地址为由拒绝公开部分项目资料,理由不能成立;对牧场转制全套文件更是全程未予回应。

第三,法律适用错误,未依法作区分处理。即使信息中含有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行政机关也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进行区分处理,剥离不应公开内容后提供可公开部分并逐项说明不予公开的法定理由。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区分处理径直整体拒绝公开,违反强制性规定,且未出具合法涉密认定文书、未列明涉密法律依据。

四、办案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全面采纳何宁宁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答复存在三重违法:一是违反法定程序,超期七个多月答复且无延期审批、无延期告知;二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尽合理检索义务,多项核心信息不予公开或不予回应;三是适用依据不合法,未依法履行区分处理义务,无合法定密材料,直接以隐私、涉密为由整体拒绝公开。

最终,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作出决定:一、撤销H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5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H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逐项处理:对可以公开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对不予公开的信息逐项说明理由并提供法律依据,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部分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何宁宁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的核心诉求全部落地。

五、恒略律师提示

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看见权力运行的重要窗口。答复期限有明确法定边界: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一般20个工作日答复,最长延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延期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没有告知的,超期答复即属程序违法。拒绝公开不能简单一刀切,行政机关负有区分处理及举证责任。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何宁宁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925103,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1. 问: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后多久必须答复?答: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否则构成超期答复违法。
  2. 问:政府以涉密、隐私为由整体拒绝公开怎么办?答:即使含涉密或隐私内容,行政机关也应作区分处理,剥离不应公开部分后提供可公开内容并逐项说明理由,否则可申请行政复议维权。
  3. 问:征地拆迁中政府不公开征收公告、补偿方案怎么办?答:征收公告、补偿安置协议等依法属于应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申请公开,被拒绝的可提起行政复议。
  4. 问:信息公开申请该怎么写才有效?答:应明确列明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及获取方式,指向具体文件名称或类别,便于行政机关检索和答复,避免因描述不清被驳回。
  5. 问: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如何救济?答: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答复违法、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