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本案系宅基地权属争议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刘某某、王某某系北京市顺义区前进镇曙光村村民,案涉宅基地位于该村曙光街10号,1951年由河北省政府颁发《土地房产证》确权登记,面积1020平方米(1.53亩),历史形成、长期连续使用至今。1993年原顺义县土地管理局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未实地核查、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未依法公示,将宅基地错误拆分、漏登:约250平方米错登至刘某1名下(后由刘某2继承),刘某3虚假申报侵占约36平方米,东侧约10平方米、房前约86平方米漏登。申请人2025年查档发现错误,2026年1月29日向前进镇人民政府提交调处申请,镇政府以权属清晰为由驳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宋美娜律师代理行政复议,顺义区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撤销《答复告知书》,责令重新依法处理。
一、案情回顾
在农村,不少村民都有过这样的焦虑:宅基地被错误登记、面积被漏登,自己的地莫名其妙变少了,宅基地被错误登记怎么办?本案申请人刘某某、王某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申请人系北京市顺义区前进镇曙光村村民,案涉宅基地位于曙光街10号,1951年由河北省政府颁发《土地房产证》确权,面积1020平方米,历史形成并长期连续使用至今。1993年原顺义县土地管理局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未实地核查、未通知申请人到场、未依法公示,将申请人宅基地错误拆分、漏登。
具体错漏情况如下:约250平方米被错误登记至刘某1(申请人刘某2之父,已故)名下,后由刘某2继承;2025年确权过程中,刘某3提供虚假信息,意图侵占申请人屋后约36平方米宅基地;申请人房屋东侧约10平方米、房前约86平方米宅基地未予登记。申请人2025年查档后才知晓登记错误。
申请人于2026年1月29日向前进镇人民政府提交《农村宅基地争议调处申请书》,请求对争议事项全面审查。镇政府于2026年3月作出《答复告知书》,以1992年已分别领证、权属清晰为由驳回申请,未对争议事项全面审查、未逐项答复、未核实关键证据。申请人不服,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宋美娜律师代理,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案件焦点
- 1993年登记程序违法、未核查未公示导致的错登漏登,能否作为认定权属清晰的唯一依据。
- 镇政府收到宅基地争议调处申请后仅以一句话驳回,是否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调处职责。
- 历史《土地房产证》与后期错误登记冲突时,应如何认定真实权属并保障申请人救济权利。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宋美娜律师代理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负有宅基地权属争议调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并处理。被申请人收到调处申请后未调查、未核实证据,直接驳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答复告知未对申请事项进行全面答复。申请人明确提出四项核心争议:1993年确权登记程序违法、约250平方米错登、刘某3虚假申报侵占约36平方米、东侧约10平方米及房前约86平方米漏登。但被申请人仅以权属清晰一句话驳回,对上述争议未回应、未审查、未说理,属答复不完整、事实认定不清。
第三,以旧证直接认定权属清晰,认定事实错误。1951年《土地房产证》为合法历史权属来源,1993年登记面积与历史使用严重不符且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唯一权属依据;刘某2继承的宅基地基于错误登记,权属基础不合法;刘某3涉嫌虚假申报,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辩意见:前进镇人民政府辩称,申请人本次申请本质属就同一宅基地确权结果重复提出申请,相关争议此前已经行政复议,本次只是更换申请名义,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并依据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复函,主张土地登记发证之后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涉答复仅系程序性告知,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四、办案结果
顺义区人民政府经审理查明:前进镇人民政府2026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调处申请;经查阅档案,案涉宅基地存在1993年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宅基地登记卡;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某与登记证书所载刘某5为同一人。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虽进行调查核实,但仅以申请人已于1992年分别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由作出答复告知,告知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明显不当;且被申请人收到的调处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包括王某某、刘某某二人,被申请人仅针对刘某某作出答复告知,未将王某某列为答复对象,明显不当。据此,顺义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前进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复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对权属争议调处申请不能简单以权属清晰为由一驳了之,而必须全面调查、逐项审查、依法答复。
本案办理中,宋律师依法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为申请人主张权利提供了充分法律依据。
五、恒略律师提示
宅基地权属争议应及时主张,发现登记面积与实际不符、被错登漏登的,应先向乡级人民政府申请调处,对镇政府驳回复议告知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全面调查、逐项答复,切勿因一句权属清晰而丧失救济机会。
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宋美娜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511880410,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宅基地权属争议类案件常见问题 FAQ
- 问:宅基地被错误登记、面积被漏登怎么办?答:可先向乡级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争议调处申请,要求调查核实并更正;对镇政府驳回复议告知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问:镇政府以权属清晰为由驳回调处申请,还能救济吗?答:可以。若答复未全面调查、未逐项答复、未核实关键证据,属于未全面履职,可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并责令重作。
- 问:1993年的宅基地证登记错了,1951年的老证还有用吗?答:1951年《土地房产证》是合法历史权属来源,后期登记程序违法、面积严重不符的,不能作为唯一权属依据,历史使用情况应一并审查。
- 问:别人虚假申报侵占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答:可在调处申请中列明被侵占面积与虚假申报事实,并提交老证、长期使用的证据,请求行政机关核查并纠正错误登记。
- 问:宅基地争议应该找哪个部门处理?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