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本案为土地违法占地查处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陕西省A市前进镇曙光组党某某、郑某某等三十位村民,就当地六家企业违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问题,于2026年4月9日向A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法定查处申请书》。A市自然资源局仅作转办说明、未实体答复,A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6年6月16日以自身名义出具回函。三十位村民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薇律师提起行政复议,主张回函主体不适格、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职。A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采纳代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撤销该回函并责令A市自然资源局重新处理。村民复议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一、案情回顾

“土地被企业违法占用了,向自然资源局举报查处却只收到一份甩锅回函怎么办?”“行政复议怎么撤销行政机关越权答复?”这是农村集体土地权益受损时常见的维权难题。党某某、郑某某等三十人均系陕西省A市前进镇曙光组村民。因当地“XX车行、XXX驾校、FJ汽修停车场、JF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XXXX供水设备有限公司、HLY实业有限公司”等主体存在违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的情形,为维护集体土地权益,2026年4月9日,三十位村民通过EMS邮寄向A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法定查处申请书》,申请对上述企业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邮寄文书于2026年4月11日由A市自然资源局签收。

收到查处申请后,A市自然资源局出具《A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自然资源执法转隶交接的情况说明》,称自然资源执法职能、人员编制已完成转隶,将申请移送至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A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但未向申请人作出实体答复。2026年6月16日,A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以自身名义出具《关于诉讼代表推举书(党某某等人)的回函》,罗列六起案件过往行政处罚情况,对村民的查处诉求予以回应。

村民不服该回函,共同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薇律师维权。张薇律师认为该回函作出主体不适格、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且A市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法定职责,遂代理村民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一、撤销A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的案涉回函;二、责令A市自然资源局就村民提交的查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并书面回复。

二、案件焦点

  • A市自然资源局与A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否具有对村民查处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回函主体是否适格。
  • A市自然资源局是否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其转办行为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三、恒略律师的专业介入

两被申请人主要意见:均主张已履职、申请人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一A市自然资源局答辩称,城管执法队具备适格答复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申请人已将承包地流转给村集体,与案涉查处行为无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相关机关已对六处违法占地线索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反馈,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要求公开全部处罚决定书及质疑处罚适当性缺乏法律依据;占地使用费及损失赔偿属民事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申请人二A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答辩意见一致,并补充说明回函中“我局”表述系基于历史文书引用及以自然资源局名义执法的承办口径。

张薇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机构改革文件、政府权责清单、案涉处罚线索、邮寄凭证等关键证据,围绕执法主体资格、履职程序、法律适用撰写复议申请书并提交完整代理意见:

第一,被申请人二(城管执法队)并非适格答复主体。该执法队属于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土地违法处罚权;即便其作出过行政处罚,亦应以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作为适格答复主体,无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作出回函。

第二,回函存在主体混乱。回函多次使用“我局”表述,但落款和盖章主体却是综合行政执法队;且2024年才发生转隶,而案涉六份行政处罚中有四份发生在2024年之前,依据当时权责划分,作出处罚的机关应为A市自然资源局。

第三,回函所述六份行政处罚决定未随附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达到证明目的;部分处罚仅作出罚款决定,未责令返还土地、支付多年占地使用费,内容不合理、不合法。

第四,A市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履职。其收到查处申请后仅作情况说明并转办,未提供充分执法依据,也未对申请作出正式答复,不能证明城管执法队具有土地违法查处职权。

第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监督检查、责令停止、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建筑物等职权,回函称没收处置和拆除权限仅属A市人民政府缺乏法律依据。

四、办案结果

A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A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法定职权;依据改革文件,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划入城管执法队后仍应以自然资源局名义执法。本案中申请人查处的土地位于A市,自然资源局具有处理职权,城管执法队对本案违法占地查处事项并无法定职权。

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4月11日收到申请,4月15日作出说明转办后未再答复;改革文件明确执法队仍以自然资源局名义执法,执法队以自己名义回复不能代表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城管执法队于2026年6月16日以自己名义作出回函,属于超越职权。据此,A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决定:一、撤销A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的《关于诉讼代表推举书(党某某等人)的回函》;二、责令A市自然资源局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党某某等申请人的查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三十位村民的复议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五、恒略律师提示

本案提示:行政机关收到土地违法查处申请后,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实体答复,不得通过转办、越权回函规避履职。集体土地权益受损的村民,遇“举报违法占地只收到甩锅回函”时,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撤销越权答复、责令原机关重新处理。本案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张薇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311579912,以司法行政机关核发证件为准)代理。

六、行政诉讼常见问题 FAQ

  1. 问:举报违法占地后机关只转办不答复怎么办?答: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要求确认其未依法履职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也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2. 问:行政机关越权作出的回函能撤销吗?答:能。若答复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职权,复议机关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3. 问:行政复议怎么提起?答: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阐明撤销或履职请求。
  4. 问:集体土地被企业占用如何维权?答:可先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法定查处申请;对处理不服的可复议或诉讼,并注意固定邮寄凭证与答复文书。
  5. 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答: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较快;诉讼由法院判决。对复议不服一般还可提起诉讼,二者衔接保障救济。